問答題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為船東與被告B公司簽訂了M輪自中國龍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運7028噸袋裝水泥。在該航次中,被告給原告造成滯期費損失。原告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稱:在裝港的滯期時間為2.1天。在卸港的滯期時間為13.13天。滯期損失包括三項
(1)據(jù)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運費,則原告有權(quán)停船,所有時間按滯期費標準計算。由于被告違約未付清運費,該輪自1995年11月6日11時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時停在新加坡等運費,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標,同樣由于被告違反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原告停船等運費,自11月14日6時30起至21日13時收到運費止,用去7.27天。
(3)進入卸港錨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換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時15分到達錨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時30分才開始卸貨,延滯時間4.34天,應(yīng)按船方損失計算。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滯期費等損失73680美元及相應(yīng)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滯期,永遠滯期”原則,變更訴訟請求,將索賠額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原告索賠滯期費的請求不應(yīng)受法律保護, 因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在我國,星期六和星期天為法定休息日;在龍口港,10月23日12時至20時下雨,這8小時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以上兩項共扣除4.33天滯期時間。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時間,不應(yīng)作為等待支付運費的延滯時間。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標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運費,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運費,原告無理由繼續(xù)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噸貨后,原告以索要滯期費為由停卸所造成損失,其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
(5)在卸港因更換船代爭議所造成的延滯損失與被告無關(guān)。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標停船等運費的時間損失,被告是否應(yīng)承擔?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為船東與被告B公司簽訂了M輪自中國龍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運7028噸袋裝水泥。在該航次中,被告給原告造成滯期費損失。原告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稱:在裝港的滯期時間為2.1天。在卸港的滯期時間為13.13天。滯期損失包括三項
(1)據(jù)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運費,則原告有權(quán)停船,所有時間按滯期費標準計算。由于被告違約未付清運費,該輪自1995年11月6日11時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時停在新加坡等運費,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標,同樣由于被告違反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原告停船等運費,自11月14日6時30起至21日13時收到運費止,用去7.27天。
(3)進入卸港錨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換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時15分到達錨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時30分才開始卸貨,延滯時間4.34天,應(yīng)按船方損失計算。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滯期費等損失73680美元及相應(yīng)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滯期,永遠滯期”原則,變更訴訟請求,將索賠額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原告索賠滯期費的請求不應(yīng)受法律保護, 因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在我國,星期六和星期天為法定休息日;在龍口港,10月23日12時至20時下雨,這8小時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以上兩項共扣除4.33天滯期時間。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時間,不應(yīng)作為等待支付運費的延滯時間。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標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運費,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運費,原告無理由繼續(xù)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噸貨后,原告以索要滯期費為由停卸所造成損失,其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
(5)在卸港因更換船代爭議所造成的延滯損失與被告無關(guān)。

合同中約定“兩港代理由船東指定”,則此爭議如何處理?
2.問答題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為船東與被告B公司簽訂了M輪自中國龍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運7028噸袋裝水泥。在該航次中,被告給原告造成滯期費損失。原告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稱:在裝港的滯期時間為2.1天。在卸港的滯期時間為13.13天。滯期損失包括三項
(1)據(jù)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運費,則原告有權(quán)停船,所有時間按滯期費標準計算。由于被告違約未付清運費,該輪自1995年11月6日11時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時停在新加坡等運費,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標,同樣由于被告違反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原告停船等運費,自11月14日6時30起至21日13時收到運費止,用去7.27天。
(3)進入卸港錨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換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時15分到達錨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時30分才開始卸貨,延滯時間4.34天,應(yīng)按船方損失計算。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滯期費等損失73680美元及相應(yīng)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滯期,永遠滯期”原則,變更訴訟請求,將索賠額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原告索賠滯期費的請求不應(yīng)受法律保護, 因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在我國,星期六和星期天為法定休息日;在龍口港,10月23日12時至20時下雨,這8小時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以上兩項共扣除4.33天滯期時間。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時間,不應(yīng)作為等待支付運費的延滯時間。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標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運費,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運費,原告無理由繼續(xù)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噸貨后,原告以索要滯期費為由停卸所造成損失,其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
(5)在卸港因更換船代爭議所造成的延滯損失與被告無關(guān)。

合同未約定滯期費計算方式,應(yīng)如何認定?
3.問答題

1995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為船東與被告B公司簽訂了M輪自中國龍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運7028噸袋裝水泥。在該航次中,被告給原告造成滯期費損失。原告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稱:在裝港的滯期時間為2.1天。在卸港的滯期時間為13.13天。滯期損失包括三項
(1)據(jù)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運費,則原告有權(quán)停船,所有時間按滯期費標準計算。由于被告違約未付清運費,該輪自1995年11月6日11時20分至1995年11月8日10時停在新加坡等運費,用去2.06天。
(2)在卸港FAIR-WAY浮標,同樣由于被告違反合同第11條規(guī)定,原告停船等運費,自11月14日6時30起至21日13時收到運費止,用去7.27天。
(3)進入卸港錨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換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時15分到達錨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時30分才開始卸貨,延滯時間4.34天,應(yīng)按船方損失計算。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滯期費等損失73680美元及相應(yīng)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滯期,永遠滯期”原則,變更訴訟請求,將索賠額增至86788美元。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原告索賠滯期費的請求不應(yīng)受法律保護, 因為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在我國,星期六和星期天為法定休息日;在龍口港,10月23日12時至20時下雨,這8小時不應(yīng)記入裝卸時間。以上兩項共扣除4.33天滯期時間。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時間,不應(yīng)作為等待支付運費的延滯時間。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WAY浮標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運費,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運費,原告無理由繼續(xù)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噸貨后,原告以索要滯期費為由停卸所造成損失,其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
(5)在卸港因更換船代爭議所造成的延滯損失與被告無關(guān)。

合同中約定“WWDSHEXUU”條款,則是否扣除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