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仲載文書的送達方式不包括()。

A.留置送達
B.公告送達
C.轉托送達
D.直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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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項選擇題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中所發(fā)生的關系。

A.生產(chǎn)過程
B.勞動過程
C.雇傭過程
D.合作過程

2.單項選擇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保障雙方的()的權益。

A.正當
B.有利
C.利益
D.合理

3.單項選擇題下列關于勞動合同的續(xù)訂與變更,表述錯誤的是()。

A.提出勞動合同續(xù)訂要求的一方應在合同到期前15日書面通知對方
B.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面10年,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C.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jù)的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慶變更相關的內容
D.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

4.問答題

申訴人:王某、男、漢族,某建筑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建筑公司。   1998年4月,王某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為期十年的勞動合同,在財務科工作,月工資1600元。從2000年3月開始,某建筑公司因經(jīng)營困難沒有為職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2002年5月,該公司按照最低繳納基數(shù)300元為申訴人補繳了養(yǎng)老保險費。2002年6月8日,王某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隨即便沒有再到單位上班。申訴人訴稱: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某建筑公司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訴人有權要求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y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和補繳少繳的養(yǎng)老保險費。被訴人辯稱:申訴人申請辭職未經(jīng)批準即行離職,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要求駁回申訴人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1、建筑公司未及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是否構成《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單位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履行“通知”單位的義務,要求辭職的申請能否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3、這種情形之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關于是否構成“拒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拒絕依法繳納”應以存在“拒絕”的客觀情況為條件,即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催繳單位仍不繳納的,方可視為“拒絕“。第二種觀點認為,單位應當明知在依法繳納養(yǎng)老保險方面的義務,只要沒有依法履行,就是拒絕依法繳納。 關于要求辭職的申請能否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也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通知”單位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勞動者負有此法定義務,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單位;辭職申請只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通知”。第二種觀點認為,辭職作為一種通常做法,包含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通知”。 關于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也是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關于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均未規(guī)定未及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故單位不應支付;一種觀點認為,養(yǎng)老保險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未及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依據(jù)《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省政府《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生勞動爭議時應遵循怎樣的處理程序?
5.問答題申訴人:王某、男、漢族,某建筑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建筑公司。   1998年4月,王某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為期十年的勞動合同,在財務科工作,月工資1600元。從2000年3月開始,某建筑公司因經(jīng)營困難沒有為職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2002年5月,該公司按照最低繳納基數(shù)300元為申訴人補繳了養(yǎng)老保險費。2002年6月8日,王某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隨即便沒有再到單位上班。申訴人訴稱: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某建筑公司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訴人有權要求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yè)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和補繳少繳的養(yǎng)老保險費。被訴人辯稱:申訴人申請辭職未經(jīng)批準即行離職,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要求駁回申訴人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1、建筑公司未及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是否構成《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單位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何履行“通知”單位的義務,要求辭職的申請能否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3、這種情形之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關于是否構成“拒絕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拒絕依法繳納”應以存在“拒絕”的客觀情況為條件,即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催繳單位仍不繳納的,方可視為“拒絕“。第二種觀點認為,單位應當明知在依法繳納養(yǎng)老保險方面的義務,只要沒有依法履行,就是拒絕依法繳納。 關于要求辭職的申請能否視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也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通知”單位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勞動者負有此法定義務,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單位;辭職申請只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通知”。第二種觀點認為,辭職作為一種通常做法,包含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通知”。 關于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也是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關于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均未規(guī)定未及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故單位不應支付;一種觀點認為,養(yǎng)老保險費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未及時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構成“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依據(jù)《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和省政府《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企業(yè)應當如何重視用工管理中的社會保險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