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8年某紡織公司招聘車工,具體錄用條件是(1)男性,30歲以下;(2)身體健康;(3)有本市城鎮(zhèn)戶口;(4)具備三級車工技術水平。具備一定車工經驗的李某和張某看到招聘后便去應聘并均被錄取。公司與兩人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但與李某沒有約定試用期而與張某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但工作開始后,車間主任對兩人的技術水平產生懷疑,因此在簽訂合同兩個月后組織了技術考核,結果兩人均不夠三級車工的技術水平。因此公司決定與李某和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兩人對此不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公司與張某簽訂的試用期條款是否有效?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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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項選擇題勞動法第71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相適應。

A.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
B.生產力發(fā)展水平
C.社會承受能力
D.人民生活水平

4.多項選擇題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三方原則體現(xiàn)在()。

A.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B.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C.勞動爭議審判組織
D.集體協(xié)商的協(xié)調處理組織

5.多項選擇題下列條件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員的任職的是()。

A.曾任助理審判員的。
B.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C.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yè)工作滿3年的。
D.律師執(zhí)業(yè)滿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