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6年1月,甲個人獨資企業(yè)(下稱甲企業(yè))向陳某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在王某、李某與陳某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 借款期限屆滿,甲企業(yè)無力償還借款本息,陳某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在保證責任承擔上存在分歧,陳某以甲企業(yè)、王某、李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甲企業(yè)償還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為該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庭審中,保證人王某、李某答辯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達24%,明顯屬于不合法的高利貸,貸款利息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計算; (2)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計算; (3)本案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陳某應先就甲企業(yè)財產(chǎn)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不足部分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王某、李某的答辯(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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