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某輪在航行途中遇雷暴天氣,船上失火燒毀貨物價值10萬元,另灌水滅火造成貨物損失5萬元,船上部分儀器損壞,船舶迷失方向,致使船上燃料用盡,不得不用部分船用材料充作燃料。最后,船長在船舶失去航行能力,面臨觸礁、擱淺威脅的情況下,發(fā)出呼救信號,一拖輪前來將其拖至安全港,并發(fā)生拖帶費6萬元,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著火及滅火引起的貨損屬于共同海損
B.船用材料充作燃料的損失是單獨海損,承運人在開航時沒有備足燃料應承擔責任
C.拖帶費屬于共同海損
D.失火燒毀的貨物為單獨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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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購買2000噸蘑菇的合同。價格條件為CIF大阪,總價款105萬美元,起運港為大連。合同約定:中國B公司負責訂艙,日本公司則向大阪銀行申請開立以中國B公司為受益人,有效期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裝船日期不遲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運貨物的V輪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單上,載明裝船日期為10月31日,根據(jù)該輪到港時間,原告初步確認V輪倒簽了提單。后查明該輪10月30日從大阪返回大連,11月6日抵達裝運港,11月7日裝貨完畢后啟航。原告隨后兩次電告中國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簽的提單,要求其根據(jù)市場行情將貨物每噸降價40美元,否則拒收貨物,中國B公司對原告的要求遲遲不復,于1993年11月15日向議付行提交了信用證項上的全部單據(jù),取得了貨款。貨物一直存放于港口倉庫,為避免更大的損失,無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贖單開并銷售了貨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訴至大阪法院請求判決被告V輪賠付其各種損失共計30萬美元。被告辯稱,認為原告對其沒有權起訴,因"本案完全是買賣雙方間的糾紛,與船東無關。"

原告對被告有無訴權?中國公司是否將成為被告?
2.問答題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與中國B公司簽訂了購買2000噸蘑菇的合同。價格條件為CIF大阪,總價款105萬美元,起運港為大連。合同約定:中國B公司負責訂艙,日本公司則向大阪銀行申請開立以中國B公司為受益人,有效期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裝船日期不遲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運貨物的V輪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單上,載明裝船日期為10月31日,根據(jù)該輪到港時間,原告初步確認V輪倒簽了提單。后查明該輪10月30日從大阪返回大連,11月6日抵達裝運港,11月7日裝貨完畢后啟航。原告隨后兩次電告中國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簽的提單,要求其根據(jù)市場行情將貨物每噸降價40美元,否則拒收貨物,中國B公司對原告的要求遲遲不復,于1993年11月15日向議付行提交了信用證項上的全部單據(jù),取得了貨款。貨物一直存放于港口倉庫,為避免更大的損失,無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贖單開并銷售了貨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訴至大阪法院請求判決被告V輪賠付其各種損失共計30萬美元。被告辯稱,認為原告對其沒有權起訴,因"本案完全是買賣雙方間的糾紛,與船東無關。"

什么是倒簽提單?其法律效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