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萬元,乙要求甲提供擔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價值15萬元的房屋做抵押,與甲乙簽訂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進行抵押登記,丙說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簽訂了沒有必要再去登記了,登記需要許多錢,甲也贊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簽了也就沒有再堅持。但還有5萬元沒有擔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擔保,甲以一輛貨車價值4萬多元,一輛摩托車價值1萬元質押給乙,甲乙簽訂了質押合同,并約定如果甲不能還款,摩托車直接歸乙所有。乙因自家院子小,無地方放車,要求將貨車放在甲家,沒有把貨車開走,飯后把甲的摩托車開回了家。事后甲從乙借走20萬元現金。后由于甲做生意虧本,無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為還債或要求變賣丙的房產還債,丙此時知道甲賠了錢也很著急,便向律師朋友詢問,得知簽訂的擔保合同沒有登記無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貨車,但到甲家發(fā)現由于甲的汽車被其他債權人起訴,汽車已經被法院查封。乙以為摩托車可以歸自己,但律師告知:擔保合同因約定不能還款時摩托車歸乙所有而無效,對摩托車也不能行使物權擔保,乙很無奈。
根據上述案例,回答問題:
1、乙對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2、乙能否要求丙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能對乙更有利?
3、乙能否對貨車行使擔保物權權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樣的權利?
4、乙能否對摩托車行使質押權利?為什么?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A.乙和甲之間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B.乙對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權
C.乙優(yōu)先于丙對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權
D.丙對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權
最新試題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公司未征得股東老徐、老黃同意,為外聘法定代表人小吳向銀行的一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小吳自己簽字,該擔保行為有效。
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項50萬元,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張三向李四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但沒有約定擔保期限,則關于保證期限,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無需比照股東會決議上的印章。
關于合同的效力,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張三為李四對王五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但在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406條之規(guī)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繼續(xù)享有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