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5年6月,甲公司與乙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借款300萬元,利率為年利率8%。雙方約定此借款的期限為1年,甲公司應于2006年6月30日返還本金與利息。按照銀行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丙公司作為甲公司提供的保證人在甲乙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書上簽章,擔保形式為一般擔保,擔保范圍為此借款的本金300萬元,保證期限3個月,即到2006年9月30日止。但甲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歸還借款。2006年11月,乙銀行起訴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代為給付300萬元本金。
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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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某市博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博達)欲向該市某信托投資銀行(下稱投資銀行)借款450萬元,根據(jù)投資銀行的要求博達以其新購買的華銀大廈第三層共1200平米(當時估價350萬元)作抵押,投資銀行認為抵押財產不夠,要求博達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則不能借款。博達遂請求三豐商貿集團(以下簡稱三豐)以其新購買的—塊土地作為抵押,同時請個體戶丁某以其一輛奔馳牌轎車(當時作價100萬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別由投資銀行與各個抵押人之間訂立了合同,且已辦理了登記。在博達與投資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別注明以上述三項財產作抵押。在三豐與投資銀行訂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條雖規(guī)定三豐以其一塊位于該市開發(fā)區(qū)的面積約200畝、作價800萬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據(jù)三豐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條規(guī)定:“乙方(三豐)僅以100萬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在投資銀行與丁某訂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資銀行發(fā)現(xiàn)該轎車已經為他人設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達不能清償債務。投資銀行因將博達的房產拍賣以后僅獲得300萬元,遂要求拍賣三豐的200畝土地,以清償剩余的200萬元的債務(本金450萬元和利息50萬元,減去300萬元),遭到三豐拒絕,投資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三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

最新試題

以下對于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哪些是錯誤的?()

題型:多項選擇題

抵押權人不能與抵押人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

題型:判斷題

根據(jù)《民法典(草案)》第406條之規(guī)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繼續(xù)享有抵押權。

題型:判斷題

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有關規(guī)定,擔保合同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混合擔保中,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題型:判斷題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題型:填空題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題型:填空題

以下哪一選項不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

題型:單項選擇題

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題型:判斷題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保證期間應該按照多久計算?()

題型:單項選擇題

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標的物。

題型:填空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