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50萬元的彩電,合同約定甲公司先預付20萬元貨款,其余30萬元貨款在提貨后3個月內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范圍。提貨1個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將30萬元債務轉移給尚欠其30萬元貨款的丁公司。對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債務清償期屆滿時,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償還30萬元貨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查處。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賬戶被凍結。乙公司即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將其債務轉讓給丁公司,遂以此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
問:1、丙公司保證擔保的范圍應如何確定?
2、甲公司轉讓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應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4、若乙公司將其20萬元債權依法轉讓給戌公司,而未經保證人丙公司同意,則丙公司是否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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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張三為李四對王五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但在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保證期間應該按照多久計算?()
擔保合同中的獨立條款是否有效?()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擔保法上的擔保方式,包括下列哪些:()
李四賣給王五5萬噸鋼材,張三為王五的付款義務向李四提供保證擔保。下列哪種情況下,張三需要承擔李四債權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公司未征得股東老徐、老黃同意,為外聘法定代表人小吳向銀行的一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小吳自己簽字,該擔保行為有效。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抵押物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后,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繼續(xù)享有抵押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根據(jù)《民法典(草案)》第406條之規(guī)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繼續(xù)享有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