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呂北克與同村村民羅嚴塔素有矛盾。2017年6月,呂北克與羅嚴塔因瑣事爭吵后扭打起來,呂北克的腿被羅嚴塔用鐵鍬砍傷,后各自回家。當天夜里,羅嚴塔失蹤。
一周后,有人在呂北克家附近的枯井里發(fā)現一具尸體,經鑒定系羅嚴塔,死因系頭部鈍器傷。公安機關認為呂北克有重大嫌疑,遂對其予以拘留,并在未取得搜查證的情況下對呂北克家進行搜查,找到并扣押了一把砍柴用的斧子,但上面沒有血跡或人體組織。
呂北克在前兩次接受訊問時,均否認殺害羅嚴塔,但其因腿部傷口潰爛發(fā)炎,向偵查人員提出醫(yī)治申請,偵查人員不予理睬,致其傷情加重,疼痛難忍。在第三次接受訊問時,偵查人員告知其如果承認就予以治療,呂北克不得已承認殺害羅嚴塔。第四次訊問時,公專機關更換了偵查人員,并將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后果告知呂北克,呂北克仍供述殺害羅嚴塔。呂北克的妻子方秋林在三次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均稱呂北克在被羅嚴塔砍傷后一直在家中養(yǎng)傷,再未出門。后公安機關將方秋林非法拘禁了二十多個小時,方秋林改稱當天夜里呂北克曾單獨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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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某甲涉嫌搶劫罪一案中,甲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檢察院的建議下,本案一審適用速裁程序。但甲在庭審上翻供,并聲稱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非自愿簽訂。故法院對本案轉而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B.在某乙涉嫌盜竊罪一案中,乙于庭審中心臟病發(fā)作死亡。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現有證據可證明乙無罪,故對乙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并最終宣判乙無罪。
C.在某丙涉嫌強奸罪一案中,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fā)現,該案實際上為容貌相似的張三所為。故檢察院對丙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建議公安機關對本案重新偵查。
D.某地5年內出現了20起手法相似的連環(huán)殺人案,1999年1月1日公安機關發(fā)現最后一次類似的案件后,此類案件銷聲匿跡。2019年2月1日,公安機關通過最新的DNA鑒定技術,確定丁為前述系列殺人案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丁核準追訴。
A.在第一審程序中,增加“速裁程序”一節(jié),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并行。對于符合條件的基層法院一審刑事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
B.在對案件的評議中,增加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的處理。修正案要求,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C.增設值班律師制度,在看守所和人民法院等場所,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D.增加“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最新試題
本案中哪些證據應當排除?為什么?
被害人王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訴,因為沒有新的證據被駁回,王某準備繼續(xù)申訴。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請結合本案,談談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中證明標準的理解。
李某系K市一養(yǎng)豬場老板,因其養(yǎng)殖場未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的備案,便動工建設、開始養(yǎng)豬,被K市環(huán)境保護局處以4萬元罰款。李某不服,準備提起行政復議;并請托朋友找到K市政府工作人員張某,私下給張某2萬元,希望其可以在幫忙走動,在行政復議中撤銷對其處罰。張某收下了李某的錢,但復議維持了對其的處罰。李某心生不滿,6月2日將張某約至其車上理論。當晚張某失蹤,家人報案,6月4日張某尸體被發(fā)現在離張某家不遠處的河邊。偵查機關排查線索中,得知李某與張某近期發(fā)生矛盾,6月5日對李某立案偵查。后K市檢察院以李某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并提供如下證據:1.李某的供述:“2號我把張某約到車上,我在駕駛位,他坐在副駕駛,我問他要給他的2萬元,他不給,說雖然沒有辦成,但是他到處幫我問人,這個錢算他的辛苦費。不僅如此,他還問我接著要錢,說不然的話,就繼續(xù)讓環(huán)保局的去想辦法查我。我越聽越生氣,表面上答應他,說要去后備箱取下錢,實際上我到后備箱拿了養(yǎng)豬場的套豬器,然后從后排座位把他勒死在了副駕駛上。然后我開車到了河邊,把他尸體扔進去。2.洗車店員工丁一的證言:6月3號一大早李某就來洗車了,并且車外部很干凈,只是讓我們使勁沖洗副駕駛。我們覺得很奇怪,懷疑是不是昨天半夜在車里有兇殺,在清洗現場。3.飯店服務員大可的證言:6月2日中午,李某和張某來飯店吃飯,兩個人喝了兩斤多白酒,明顯喝高了,走路搖搖晃晃。4.偵查人員在李某養(yǎng)豬場搜查所得的一把套豬器,但由于疏忽未附提取筆錄。5.法醫(yī)死亡鑒定:張某系機械性窒息導致的死亡,因尸體浸泡較久,無法判斷具體致死方式,不排除溺亡或被人縊頸的可能。在庭審中,李某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遭受非法取證所得,事實上在其與張某在車上理論后,張某答應歸還李某私下送給的2萬元,于是二人重歸于好,李某還請張某至飯店共同吃飯、飲酒,張某還戲稱“買賣不成仁義在”。飯后李某提出送張某回家,張某提出自己離家不遠,想走回去,到河邊散散步醒醒酒。于是二人在飯店分開,各自回家。李某自己開車回家,途中因飲酒過量而嘔吐在副駕駛上,所以才前往洗車。李某向法院陳述了偵查人員趙某于6月6日對其訊問時的非法取證過程,趙某表示,如若李某不承認犯罪,便將其第二天要參加高考的兒子一并抓起來。李某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檢察院播放了訊問李某時的全程錄像,但錄像只有畫面沒有聲音。人民法院認為取證手段合法性存疑,確有必要通知該案偵查人員出庭,但偵查人員以有公務在身為由,并未到庭,提供了其本人簽名、公安局蓋章的情況說明。請根據現有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法院應當如何做出判決?
若B市檢察院認為李某涉嫌犯罪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如何處理?監(jiān)察機關有何種制約、救濟方式?
關于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對于王六的第三次供述,法院是否應當排除?為什么?
丁某系漢東省京州市副市長,任職期間涉嫌嚴重貪污賄賂犯罪,在被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前逃匿。漢東省監(jiān)察委報上級監(jiān)察機關決定后,發(fā)布通緝令。后查實,丁某外逃至A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丁某發(fā)出紅色國際通報。一年后仍未到案,京州市監(jiān)察委向京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京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沒收條件,向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了公告,并直接送達了丁某在京州市居住的女兒丁小某。丁小某申請了參加訴訟,經9個月公告期,京州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京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了檢察員出庭,并在法庭調查階段就丁某的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出示、宣讀了證據,申請沒收丁某違法所得2000萬元人民幣。丁小某辯稱其中有300萬元系合法所得,不應沒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丁小某辯稱的300萬元涉案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并未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因此判決沒收丁某違法所得1700萬元,駁回了檢察機關沒收300萬的申請。一審判決作出后,丁某居住美國的妻子譚某以在環(huán)游世界未收到沒收公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漢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準許,以二審程序不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審期間,譚某委托了美國Wachtell律師事務所的律師Frank擔任訴訟代理人。經審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后,丁某回國投案自首,對沒收提出異議。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經漢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由統(tǒng)一審判組織重新審理了本案。本案訴訟程序存在哪些違法之處,請說明理由。
甲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查后以原判決事實不清楚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下列關于本案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關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處理方式,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