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是跨國公司錫比爾股分有限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上商獨資子公司,專營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財務危機而宣告破產,其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母公司錫比爾股分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并舉證: 第一、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償權達到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負債的45%; 第二、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出口銷售產品的85%是銷售給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共價格比其他買家更加優(yōu)惠; 第三、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向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其他關聯企業(yè)支付了一系列預付款,同時又允許母公司集團作為債務人延遲支付其他債務。 問: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對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為什么? 對于母子公司之間的責任承擔,當前有以下三種觀點和做法:⑴有限責任原則;⑵整體責任原則⑶特殊情況下的直接責任。 本案中,上述舉證如經查實,說明母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形式實施了欺詐行為,即欺詐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以逃避債務。債權人可要求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債務承擔責任。 4、A國通知B國,禁止從B國進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爾蒙含量超標,影響國民的身體健康。B國經過調查發(fā)現,A國境內銷售的羊肉荷爾蒙含量與B國羊肉的荷爾蒙含量是一樣的。還發(fā)現,A國還不斷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 B國認為A國違反了DATT原則,他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國反駁,他們采取的措施是不違反DATT原則的,是屬于一般例外所允許的A國反駁的理由對不對?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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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是跨國公司錫比爾股分有限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上商獨資子公司,專營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財務危機而宣告破產,其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母公司錫比爾股分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并舉證: 第一、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償權達到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負債的45%; 第二、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出口銷售產品的85%是銷售給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共價格比其他買家更加優(yōu)惠; 第三、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向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其他關聯企業(yè)支付了一系列預付款,同時又允許母公司集團作為債務人延遲支付其他債務。 問: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對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為什么? 對于母子公司之間的責任承擔,當前有以下三種觀點和做法:⑴有限責任原則;⑵整體責任原則⑶特殊情況下的直接責任。 本案中,上述舉證如經查實,說明母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形式實施了欺詐行為,即欺詐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以逃避債務。債權人可要求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債務承擔責任。 4、A國通知B國,禁止從B國進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爾蒙含量超標,影響國民的身體健康。B國經過調查發(fā)現,A國境內銷售的羊肉荷爾蒙含量與B國羊肉的荷爾蒙含量是一樣的。還發(fā)現,A國還不斷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 B國認為A國違反了DATT原則,他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國反駁,他們采取的措施是不違反DATT原則的,是屬于一般例外所允許的

A國有做法違反了GATT的原則?違反了哪條原則?為什么?
2.問答題某省開大服裝公司是由該省服裝進出口(集團)公司(甲方)、某市東風服裝廠(乙方)及大進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丙方)按4:3:3的比例共同出資興建的服裝加工出口型企業(yè)。按照合資合同的規(guī)定,甲方的主要責任是辦理申報合營公司的報批手續(xù),并負責第一年至第十年供給合營公司對美出口服裝配額。合營公司所生產的合格產品全部外銷,由甲方作為產品出口代理。合資合同履行不到兩年,合資各方之間即發(fā)生爭議:甲方以國家規(guī)定“三資”企業(yè)不得使用出口配額為由拒絕繼續(xù)按合同向合資公司如數提供出口配額,并扣留了合資公司1989年和1990年的出口結匯款70余萬美元。乙方遂根據合資合同仲裁條款的規(guī)定于1991年4月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被申請人是甲方和丙方。仲裁庭經過審理,于1992年1月25日做出部分裁決,于1992年4月20日做出最終裁決,仲裁庭在裁決中認為:合資合同明確了被申請人(甲方)是合資公司產品的唯一出口代理;合資合同中關于配額的規(guī)定實質上是就被申請人同合資公司直接向國家申請配額,也不要求被申請人代表合資公司向國家申請配額,因此并不涉及需要或影響全國配額的平衡問題。仲裁庭故而裁決合資合同是有效的,被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配額,也沒有代理出口合次公司的全部產品,已構成違約,應賠償經濟損失。 裁決做出后,被申請人逾期未履行裁決,申請執(zhí)行人某市東風服裝廠于1992年5月28日向該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該院于1992年9月28日做出《民事裁定書》,認為:“依照國家現行政策、法律規(guī)定,如予以執(zhí)行將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國家對外貿易秩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zhí)行?!睂Υ瞬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11月6日函告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我院審查認為,本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將嚴重損害國家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國家對外貿易秩序為由裁定不予執(zhí)行,是不正確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定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