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汽車制造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2月份發(fā)生如下業(yè)務:(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A型小轎車15輛,每輛不含稅售價為20萬元,小轎車已經全部發(fā)出,按照書面合同的約定,當月應收不含稅價款150萬元,已全部收訖。(2)因以前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A型小轎車,書面合同約定應于12月份收取不含稅款項共計80萬元,但12月份實際僅收到68萬元。(3)在廠慶活動中銷售B型小轎車20輛,每輛不含稅售價為15萬元,同時給予3%的折扣,銷售時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fā)票的金額欄內分別注明。(4)將新研制的C型小轎車3輛獎勵給研發(fā)人員,C型小轎車每輛成本8萬元(無同類產品市場銷售價格)。(5)當月接受乙公司的汽車設計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不含稅設計服務費20萬元。(6)當月購進生產用鋼材,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為150萬元,采購鋼材時支付運費,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不含稅運輸費用為20萬元。(7)當月因管理不善損失一批上月購進、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鋼材,賬面成本100萬元(含運費成本4萬元)。已知:甲汽車制造廠生產的小轎車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9%,成本利潤率為8%。上述業(yè)務中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從一般納稅人處取得,并在當月通過認證。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計算甲汽車制造廠2017年12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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