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7年6月,甲公司將一臺價值900萬元的機床委托乙倉庫保管,雙方簽訂的保管合同約定:保管期限從6月2113至10月20日,保管費用2萬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機床時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購進一批原材料,但因資金緊張,暫時無法付款。經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機床做抵押,購入丙公司原材料。雙方約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償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權將機床變賣,以其價款抵償原材料款。 10月10日,經丙公司同意,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轉讓機床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將該機床作價860萬元賣給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貨,丁公司在收貨后10日內付清貨款。 10月下旬,甲公司掌握確切證據證明丁公司經營狀況惡化,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貨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沒有給予任何答復。11月上旬,甲公司發(fā)現(xiàn)丁公司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甲公司能否解除與丁公司訂立的轉讓機床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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