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7年3月5日,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7年4月30日完成,預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尚存無訂單的w商品500件,單位成本為2.1萬元/件,市場銷售價格為2萬元/件,估計銷售費用為0.05萬元/件。甲公司未曾對W商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資料二:2016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每件1.8萬元的銷售價格將500件w商品全部銷售給乙公司,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商品已發(fā)出,付款期為1個月,甲公司此項銷售業(yè)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資料三: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乙公司上述貨款,經(jīng)減值測試,按照應收賬款余額的10%計提壞賬準備。
資料四:2017年2月1日,因w商品質量缺陷,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原銷售價格基礎上給予10%的折讓,當日,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據(jù)此調整原壞賬準備的金額。
假定上述銷售價格和銷售費用均不含增值稅,且不考慮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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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2017年2月1日因銷售折讓結轉損益及調整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有()。
2017年財務報告于2018年3月31日批準報出,2018年1月銷售的商品,2018年2月10日退貨,應按調整事項處理。
甲公司2016年財務報告于2017年3月20日經(jīng)董事會批準對外報出,在2017年發(fā)生的下列事項中,不考慮其他因素,應當作為2016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有()。
編制2017年2月1日發(fā)生銷售折讓及相關所得稅影響的會計分錄。
對于甲公司的調整事項,編制有關調整會計分錄(合并編制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利潤分配及提取盈余公積的會計分錄;“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利潤分配”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
計算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應計提壞賬準備的金額,并編制相關分錄。
填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調整表中各項目的調整金額(調增以“”表示,調減以“-”表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的財務報告于2018年4月10日批準對外報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18年4月8日,甲公司于2017年9月5日銷售給乙公司的一批商品因質量問題而被退回。該批商品的售價為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0萬元,成本為800萬元,甲公司已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乙公司貨款尚未支付。經(jīng)核實甲公司已同意退貨,所退商品已入庫。假定甲公司2017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不考慮其他因素,2017年12月31日因該事項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萬元。
根據(jù)法院判決結果,編制甲公司調整2017年度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