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0年3月30日,山西省國際對銷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受益人)與美國MARANCOAL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簽訂了分別出口冶金焦炭1500噸到比利時安特衛(wèi)普港的兩個合同。7月11日,通過山西省中行議付了由比利時信貸銀行開立的兩筆信用證項下單據,同時做了全額押匯,金額分別為USD850061.60和USD785368.34。由于貨物質量問題,申請人在支付首筆信用證項下單據款項后,通過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拒付了后一筆金額為USD785368.34的單據。
根據合同規(guī)定,貨物裝船前檢驗報告與卸貨港檢驗報告均應由NKKK(日本海事鑒定協(xié)會)檢驗公司出具。但貨物抵港后,申請人卻委托當地的ETS-GORDINNE-C檢驗公司檢驗貨物并出具了品質不符的檢驗報告。申請人據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賠USD923324.20時,遭到了受益人拒絕。
1)銀行間單據糾紛的交涉經過
2010年9月19日,受益人得知申請人已憑保函提領貨物后,要議付行向開證行交涉。議付行遂通知開證行要申請人全額付款,否則立即退回全部單據。10月4日,開證行來電:由于布魯塞爾法庭已于9月29日簽發(fā)了針對受益人的禁令,禁止開證行退回議付行單據,因此,開證行在禁令撤銷前將被迫持有單據。議付行當即回電開證行,指出:“我行作為議付行已經議付了上述單據,并支付了對價。我行作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說服法庭撤銷禁令并盡快返單給我行。”
開證行在10月12日回電:“我行不處于法律訴訟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動,但你行與受益人可以聘請律師采取行動。”議付行再去電開證行指出:“①信用證業(yè)務在任何國家的任何法庭都應該考慮到其特殊性而不能出具針對單據的禁令。我行作為議付行,是上述單據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嚴重損害了我行的正當權益。②你行作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銀行,應該遵循UCP500的有關規(guī)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議付單據的款項則應立即退單給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責任說服法庭撤銷禁令,從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證項下的退單責任。”
開證行最終于10月31日和11月6日分別回電議付行,表示接受其觀點,并承擔退單責任。同時指出,他們已指示律師采取行動,希望法庭能夠撤銷禁令。
2)聘請律師處理此案的經過
由于此案涉及法律問題,11月16日,議付行聘請國外律師向布魯塞爾初審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法庭撤銷單據禁令,允許開證行退回議付行全部單據。
11月27日,議付行向律師表明了以下觀點:“①我行合理、謹慎地審核單據后,對該筆業(yè)務做了有追索權的議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須從開證行處拿回單據。②請律師促請開證行承擔其信用證項下退單責任,并向法庭申請撤銷禁令。”
在法庭審理中,申請人通過律師對議付行對單據的權利提出質疑,認為單據是以“抵押”方式給了議付行,其所有權仍屬受益人。所以,議付行無權要求法庭撤銷針對單據的禁令,而議付行也不需等取得單據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對此,議付行在2010年12月6日和2011年1月15日分別通過國內山西科貝律師事務所和北京中國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根據中國民法及議付行隨附的押匯總協(xié)議和客戶的押匯申請書,指出“按照中國法律,議付行議付單據后,已相應取得了單據和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所有權。”重申了議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拿回已議付單據,并退單給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沒有明確規(guī)定,雙方國家的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解釋,雙方在法庭審理中爭執(zhí)不下。后由于申請人多次以減少損失、避免存?zhèn)}費增加為由,要法庭拍賣貨物,法庭接受了其要求并指定了拍賣人,議付行被迫同意,但堅持在扣除倉儲費及拍賣費后,議付行對全部款項主張權利。
法庭拍賣貨物并扣除倉儲費及拍賣費USD98000.00后,得款USD1008000.00,超出議付行支付給受益人的USD785368.34款項。對此,開證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貨款中包含了開證行已向申請人融資的運費,因此,議付行不應享有全部的貨款。
經雙方律師建議,議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庭外協(xié)商解決,于2012年11月13日收回了經調解后從國外銀行劃回的款項USD595000.00。

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議付單據?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山東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歐盟X國果仁36噸,金額32100美元,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寫了托收委托書并交單至我國SZ銀行。SZ銀行于4月19日通過DHL(敦豪快遞)郵寄到X國SNA銀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業(yè)務員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郵件,說貨物已經到達了港口,詢問單據是否郵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聯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號碼,并傳真了郵寄單留底聯。小李立即發(fā)送傳真給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聯系SNA銀行。第二天客戶回復說銀行里沒有此套單據。GY公司領導十分著急,小李質疑托收行沒有盡到責任。壓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兩次發(fā)送加急電報。SNA銀行于5月29日回電報聲稱“我行查無此單”。但SNA銀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經簽收的底聯,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簽收日期和SNA銀行印章。GY公司傳真給了客戶并請轉交代收行。然而,SNA銀行不再回復。外商卻于6月2日告訴小李,X國市場行情下跌,必須立即補辦提單等單據,盡快提貨,否則還會增加各種占港費等,后果將很嚴重。GY公司于4日電匯400元人民幣給《國門時報》掛失FORMA證書,同時派人到商檢局開始補辦植物檢疫證等多種證書。困難的是補提單,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幣52萬元到指定賬戶(大約是出口發(fā)票額的2倍),存期12個月,然后才能簽發(fā)新的提單。6月9日代收行突然發(fā)送電報稱“丟失單據已經找到,將正常托收”。此刻,無論GY公司還是托收行都長出了一口氣,這的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這個灰色幽默讓GY公司亂成一團,花費和損失已經超過本次出口預期利潤。托收單據丟失該由誰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