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孫某與上海某建筑施工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該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有“發(fā)生傷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負責”的條款,未為其交納綜合保險。
孫某自持年輕力壯,在抱著僥幸心理的情況下在合同上簽了字。三個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護設備,孫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處滑落墜地,當即身負重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該建筑公司以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發(fā)生傷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負責"的條款為由,拒絕向死者家屬提出的應支付孫某在工傷死亡后的一切費用的賠償請求。

建筑公司拒不賠償,死者家屬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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