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酒店于去年7月5日與楊某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間每個月工資人民幣850元,試用期滿以后每月1000元。當?shù)匾?guī)定的服務業(yè)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900元。楊某從去年7月5日至10月18日一直在酒店上班,按規(guī)定提供正常服務。10月9日,楊某看到另一賓館招收女服務員,工資為1200元,獎金另發(fā)。10月20日,楊某等5名禮儀小姐向酒店人事部提出辭職申請,并要求酒店補付所欠工資。人力部經(jīng)理當場拒絕并報至總經(jīng)理高某,高某認為楊某等人故意拆臺,決定不支付9月份工資。楊某不服,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請結(jié)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本案件進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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