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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在低壓電源引入的總配電柜處未設I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屬于違反強標(GB50057-2010第4.4.7條第1點)還是違法強條(GB50057-2010第4.3.8條第4點)?
某居民住宅小區(qū)在東、西、南、北方位分別設有四個(寬4~5米的主、次)出入口和四個門衛(wèi)值班室,各出入口均設有鋼質材料制作的道閘(替代自動門的功能);而在各門衛(wèi)值班室的配電系統(tǒng)圖中均未預留道閘的配電回路;電氣審查人員按《民規(guī)》JGJ16-2008第9.5.4~5條和第9.5.8條分別提出“各系統(tǒng)圖中未給道閘設置單獨回路供電和裝設手動控制開關或按鈕”和“道閘的所有金屬構件及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未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違反強制性標準的審查意見;但有設計人員提出疑異;問題是審查人員提出以上審查意見妥否。
江蘇省《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GJ32/J96-2010實施后,《江蘇省公共建筑用能計量設計規(guī)定》(暫行)蘇建科(2007)217號文是否廢止?
相關節(jié)能內容寫入照明設計內容中,無電氣節(jié)能專篇,是否判缺項或提在優(yōu)化意見內。
2012年《建筑電氣》第1期P12頁中披露采訪林維勇對GB50057-2010第4.3.3(4.4.3)條設置專設防雷引下線的要求是當不滿足第5.3.8條要求時才須設置防雷專設引下線。那么,當設計圖中僅采用部分鋼柱或混凝土柱中鋼筋作防雷引下線,且又未設防雷引下線或專設防雷引下線間距大于18(25)米時,是否應判定違反強制性條文第4.3.3(4.4.3)條規(guī)定?
根據省廳蘇建函科(2011)25號文“關于加強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實施能耗監(jiān)測工作的通知”,設計單位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機關辦公建筑(5000㎡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0000㎡及以上)進行設計時必須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設計,達到“江蘇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而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建筑節(jié)能專項審查時對沒有設計或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過,然而從前一段實際中看,上述要求遠未實現(xiàn),設計院均未按要求進行該項設計,而設計深度更無從談起,審圖機構也難以按該通知實施,工作中應如何把握,請明確。
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DGJ32/J96-2010)第9.5.1條:采用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應設置建筑設備管理系統(tǒng)。什么是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VRV算嗎?另外是否不管建筑面積大小,只要是集中空調方式的建筑物都要設置?
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結構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專設引下線,來滿足GB50057-2010第4.5.6條要求的10根引下線的要求?
DGJ32/TJ111-2010公共建筑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技術規(guī)程附錄C條文解釋中“空調末端用電不可單獨計量”具體是指什么情況?某工程中一直四層功能為賓館大堂、桑拿浴室、演藝廳、KTV、宴會廳、會議室、影視廳,四層以上為客房。設計按各功能分區(qū)設照明配電箱,各分區(qū)風機盤管電源引自區(qū)內照明箱。此種情況是否屬于不可單獨計量的情況,空調末端用電可以不按樓層或分區(qū)計量而是計入照明與插座子項中。
按照DGJ32/TJ111-2010,政府機關辦公樓單體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都必須設置能耗監(jiān)測系統(tǒng)。但是規(guī)范對于建筑面積的定義不明確,因為建筑面積包括計容面積和不計容面積兩種,界限劃分差異產生了此系統(tǒng)設與不設的爭執(zh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