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背景材料】甲、乙兩公司擬簽訂一份10臺A型號挖掘機的買賣合同,甲為賣方,乙為買方。在簽訂合同時甲要求丙公司為乙付款提供保證,當乙不能付款時,由丙承擔連帶償付貨款的責任。考慮到乙經(jīng)營情況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證并與甲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 甲、乙兩公司的貨物買賣合同簽訂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A型號挖掘機為由,與乙協(xié)商一致改為提供10臺B型號挖掘機。甲、乙雙方達成改變合同標的物協(xié)議,未經(jīng)丙同意。甲在約定的供貨時間內(nèi)只能提供6臺B型號挖掘機。甲未經(jīng)乙同意,與丁公司達成協(xié)議,另外4臺B型號挖掘機由丁向乙提供。 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10臺B型號挖掘機,但超過了甲乙約定的供貨期限。乙雖接受了貨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貨義務為由,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甲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丙償還貨款。乙行使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是否合法?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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