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國內某單位向英國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規(guī)定水份最高為14%,雜質不超過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后我方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當貨物運到英國后,買方提出貨物與樣品不符,并出示相應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的質量比樣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賠償15000英鎊的損失。請問:在此情況下我方是否可以該項交易并非憑樣品買賣而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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