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為了慶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來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單筒獵槍帶上。次日凌晨1時許,三人持獵槍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雞。乙、丙進院偷雞,甲持獵槍在院外望風。當偷出三只雞時,被事主發(fā)現(xiàn),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
甲見狀,即向房門開了一槍后逃跑,槍彈擊中事主家房門的門框。事主兄弟二人聞聲跑出房外,追攆三人未果,返回時,在院門外拾得獵槍護木一塊,事主兩兄弟即蹲藏在院內(nèi)守候。甲某等3人逃離現(xiàn)場后,甲發(fā)現(xiàn)獵槍的護木丟失,擔心無法還槍,便提出返回尋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繼續(xù)前行。當乙某持獵槍與甲一起尋找護木時,在事主家門前,被正欲抓捕他們的事主兄弟二人發(fā)現(xiàn)。事主丁某剛一起身,乙某即向他開了一槍,擊中丁某致死。
甲、乙、丙各構(gòu)成何罪?應當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