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章節(jié)練習(2019.05.08)

來源:考試資料網(wǎng)
參考答案:是指擔保權人所享有的請求擔保人或以擔保財產(chǎn)清償其債權的權利。
3.問答題

2000年2月15日,甲銀行與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間簽訂了“保證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甲銀行貸給乙公司流動資金100萬元,月利率為1.206%,期限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對甲銀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該兩公司確認:“保證期間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證期限屆滿前,經(jīng)貸款方甲銀行催收,保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繼續(xù)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同簽訂同時,丙公司另向甲銀行出具“擔保書”一份,確定:“保證期間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實現(xiàn)上述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被保證人乙公司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亦由本單位負連帶責任。”在保證期間,丁公司又自行與甲銀行修改擔保期限,將原擔保期延長至2000年10月31日。甲銀行在簽訂合同當日,依約將100萬元款項劃入乙公司帳戶。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屆滿,乙公司未向甲銀行還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銀行向乙、丙、丁三公司發(fā)出貸款催收通知書,但三公司拒絕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同年12月15日,甲銀行訴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擔還本付息責任。請根據(jù)案情回答以下問題:
1、在保證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期間與主債務的履行時間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應如何認定保證責任期間?
2、丙公司、丁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共同保證關系?如構成,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
3、丙公司向甲銀行出具擔保書,并且擔保書中約定的保證期間與保證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不一致,應如何確定丙公司的保證期間?
4、丁公司與甲銀行自行修改擔保期限對保證責任有何影響?
5、如何確定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6、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法律推定的6個月;
2、構成連帶共同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擔保書修改了借款合同中...
4.名詞解釋債權人
參考答案:“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
6.名詞解釋第二保證
參考答案:是指于保證無效或者保證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代負保證責任的保證。
參考答案:

甲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可向張某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