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男,35歲,某市稅務局干部。李四,女,31歲,商場營業(yè)員。張三與李四于1989年相識,自由戀愛一年后于1990年5月1日登記結婚?;楹蟾星樯泻茫幸慌?,現(xiàn)年10歲。1998年春,張三與個體戶王五通奸,李四得知后,與張三爭吵,從此夫妻關系出現(xiàn)裂痕。同年冬天,張三向人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離婚,李四不同意。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婚,雙方?jīng)]有提出上訴。此后雙方關系仍然沒有好轉(zhuǎn),經(jīng)常爭吵,甚至大打出手。張三還擅自變賣了家中的電視機、電風扇等物(系張三于1991年4月份購買),對此雙方又一次發(fā)生激烈的爭吵,關系進一步惡化。1999年7月,張三搬到單位居住,不再回家,所有的收入不再貼補家用。李四只好靠自己的工資維持母女生活,家中的一套家具是張三婚前購置。
2002年9月,張三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聲稱不離婚決不罷休。李四則提出,其夫妻關系原本很好,只要張三和王五斷絕來往,夫妻關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愿意離婚。法院多次調(diào)解,雙方各執(zhí)己見無法達成協(xié)議。另外,法院查明,在夫妻分居期間,張三向朋友借款5000元,李四也向親戚借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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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與趙某2000年5月結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說,獲得20萬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繼承了其母親的一處房產(chǎn)。2002年2月,趙某在一次車禍中,造成重傷,獲得6萬元賠償金。在趙某受傷后,有許多親朋好友來探望,共收禮1萬多元。對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在結婚后一年內(nèi)提出。
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婚姻制度,男女凡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律都不是非法同居關系,也不受法律調(diào)控,屬道德調(diào)整范疇。
外國法中,非婚生子女可通過認領和準正的方式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血親的配偶包括()
收養(yǎng)關系解除后,養(yǎng)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均即自行恢復。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依法辦理登記的條件是()。
自己與親生兄弟姐妹屬于血緣關系最近的旁系血親,其親等數(shù)按照羅馬法的計算標準來計算,其結果為二。
繼父母與繼子女不能結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父母子女之間這種直系血親之間的禁婚規(guī)定也同樣適用于形成撫養(yǎng)教育的繼父母子女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