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張某和妻子對前妻生育的女兒不管不問,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學習費用都是由爺爺奶奶和幾個姑姑照顧。也因為這個原因,張某和父母親、姐妹的關系不睦,幾次激烈的爭吵后,張某在村干部的參與下,與父母簽署了一個協(xié)議:張某不承擔贍養(yǎng)父母的責任,同時也不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此后親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來。 2002 年因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張某父母親遺留下來原本沒有什么價值的六間房會得到一筆相當大的補償,而此時因家庭瑣事,張某的妻子帶著兒子離家出走。窮途末路的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親的遺產(chǎn),同時要求已經(jīng)成家的女兒贍養(yǎng)自己。問:
張某簽署的協(xié)議有無法律效力?
張某能否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
張某的女兒是否要贍養(yǎng)未盡撫養(yǎng)義務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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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其婚姻的訴訟時效期限與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相同。
我的姻親的后代必然是我的姻親,我的血親的后代并不一定是我是血親。
在我國,簽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如都具備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其婚約可承認其法律效力。
自己與親生兄弟姐妹屬于血緣關系最近的旁系血親,其親等數(shù)按照羅馬法的計算標準來計算,其結果為二。
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在結婚后一年內(nèi)提出。
與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在原則規(guī)定中,增加的內(nèi)容有()
在我國,如女方懷孕后流產(chǎn),人民法院認為她的身體狀況各方面許可,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要求。
當事人僅以他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xiàn)行婚姻法是將忠實作為提倡性條款規(guī)定在總則中,而不是將其作為夫妻的實體權利、義務予以確認。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依法辦理登記的條件是()。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責任到子女成年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