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市青年姜洪池經人介紹和護士高麗榮認識,經幾個月短暫的接觸,開始籌備婚事。高麗榮希望自己婚事辦得豪華、熱鬧,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獨子,其父母不惜為兒子的婚事多花錢。隨著婚期的臨近,姜洪池和高麗榮分別收到各自的親朋好友贈送的賀禮,高麗榮收到了一對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則數(shù)次收到50至數(shù)百不等的禮金。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騰出一間新房。2002年4月10日,20姜洪池與高麗榮到當?shù)鼗橐鰴C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從此時起,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準備的禮物也源源不斷搬進兒子的新房。彩電、冰箱、高級組合音響、組合家具,價值3萬多元。萬事俱備,高麗榮的父母主動上親家的門與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為兒子耗資甚多,主張婚宴不要太鋪張,但女方堅持要辦30桌。雙方談得不融洽,不歡而散。高麗榮因此拒絕與男方同居。姜洪池數(shù)次到醫(yī)院找高麗榮,高均避而不見。預訂5月1日的婚禮便擱了下來,落得男方獨守新房。僵持了幾個月,雙方感情日益冷淡,高麗榮還在單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擊男方的言詞。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麗榮,對她說既然雙方不能好下去,那就離婚。女方說離婚可以,但新房里的東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協(xié)商不成,姜隨之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高麗榮在答辯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財產的要求。姜洪池的母親氣憤至極,她跑到法院對法官說,新房里的家用電器和家具是用他們多年積蓄為兒子購買的,是贈送給兒子結婚用的。高麗榮和她兒子登記后,沒同兒子同居過一天,反而胡攪蠻纏,損害她兒予的名譽。要把新房里的東西分一半給高麗榮,她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并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將部分財產分給高麗榮作為準予其子與高麗榮離婚的條件,她將收回送給兒子的全部財產,并且立即將新房的家電、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1)判決姜洪池與高麗榮解除婚姻關系。 (2)姜洪池、高麗榮結婚登記前各方接受贈與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3)姜洪池的母親在其與高麗榮登記結婚后所贈送的家用電器和家具,即彩電一臺、冰箱一臺、高級組合音響一臺;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電歸高麗榮所有,其余財產歸姜洪池所有。法院關于財產問題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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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魏忠國(男)與被告黃淑貞(女)于1984年自愿結婚,婚后雙方與黃的母親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關系一度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國擔任公司副經理后,便與小秘書關系曖昧。后來索性與黃淑貞分居,與小秘書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就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發(fā)生爭執(zhí),經法院查明其經濟狀況和現(xiàn)有財產如下:
(1)魏忠國婚前儲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費,現(xiàn)每月收入620元;黃淑貞每月收入450元,黃的母親彭玉珍每月領取退休金200元?;楹笕耸杖胗晌?、黃夫妻掌握使用,黃母從事家務及帶小孩。
(2)根據(jù)約定,婚后定期給魏的父母生活費若干元,10年來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時,雙方同意給其8000元;兩項共計20000元。
(3)家中現(xiàn)有財產:
①以魏、黃名義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雙方約定國家給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歸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
③婚后購置家電及家具價值10000元。魏認為,現(xiàn)有財產中,自己婚前積蓄2000元應屬個人財產,其余財產應平均分割。黃認為,魏的父親、母親已拿走20000元,自己還要撫養(yǎng)孩子,因此,現(xiàn)有財產應全部歸自己所有,魏無權再分割。受訴法院認為:原告魏忠國婚前積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費,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給魏的父母生活費12000元及建房費8000元屬自愿贈與,不予分割;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是雙方約定為子女個人的財產,不予分割;以魏、黃名義的存款10000元為魏、黃、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楹筚徶玫募译娂凹揖邇r值10000元為家庭共有財產。以上兩項共計20000元。由魏、黃、彭共同分割,原則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處理意見?請闡明理由。
2.問答題1990年4月,梁萍5歲時其父病故,其母鞏翠珍于1992年與蔣山根再婚。蔣與鞏 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視梁萍為親生,夫妻和睦,繼父女關系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 會上,鞏翠珍認識了某公司營銷員蔡亮。鞏翠珍喜歡跳舞,蔡經常邀鞏出入舞廳、下餐 館,兩人關系日漸親密,以致發(fā)展到通奸而被抓獲。此事傳到蔣山根耳里,蔣多次對鞏好 言相勸,鞏仍我行我素。為達到與蔡結婚的目的2003年4月鞏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 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蔣山根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因鞏翠珍與第三 者蔡亮通奸,影響了與蔣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對鞏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但雖經審判 人員多次進行調解,鞏仍堅決要求離婚。蔣山根見鞏已變心,和好無望,便與鞏達成離婚 協(xié)議。在協(xié)商梁萍的撫養(yǎng)問題時,鞏要求撫養(yǎng)梁萍。但當法院征求梁萍的意見時,梁萍因 痛恨母親與人通奸的不道德行為,表示不愿意隨母生活,而愿意隨繼父蔣山根共同生活。 蔣也表示愿意繼續(xù)撫養(yǎng)梁萍。但鞏翠珍認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權撫養(yǎng)女兒。蔣山 根是繼父,無權撫養(yǎng)梁萍。對離婚后梁萍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審判人員有不同意見:一種意 見認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隨生母鞏翠珍與其離婚而消滅。因 此,蔣山根不可以撫養(yǎng)梁萍。另一種意見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 并不因生母與蔣離婚而消失。因此,蔣山根可以撫養(yǎng)梁萍。并且,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的角度看,鞏翠珍與人通奸,道德品質不好,如梁萍隨其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和身心健康成長。并且梁萍本人也不愿隨生母生活,愿隨繼父生活。蔣山根也自愿繼續(xù)盡 撫養(yǎng)義務,故梁萍應由蔣山根撫養(yǎng)。梁萍究竟由誰撫養(yǎng)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