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市A公司(需方)與已市B公司(供方)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標的金額400萬人民幣。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為丙市某港口。此外,該合同還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及未盡事宜,由需方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處理。”后貨物分別運抵丙市某港口及丁市某港口。由于貨物缺損及質量等問題,A公司與B公司發(fā)生糾紛。A公司已B公司為被告首發(fā)起訴,甲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甲市中院法院提審該案。此間,B公司也以A公司為被告訴諸丙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后該院又將案件移送起上級法院。假設僅有甲市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且作出生效判決,B公司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后,法院認為管轄確有錯誤的,應否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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