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錢××為給兒子籌集結(jié)婚用品,打算盜竊國美電器商行的電器,并多次到該商行倉庫竊測行竊路線。2007年8月15日晚上11時許,錢××開一輛小貨車來到國美電器商行倉庫旁,從倉庫窗戶進入倉庫內(nèi),并將倉庫內(nèi)的一臺創(chuàng)維牌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三洋牌全自動洗衣機和一臺海爾環(huán)保節(jié)能電冰箱盜出,隨即將上述贓物運到其空閑的一套住房內(nèi)存放。次日,該商行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8月22日,錢××再次如法實施盜竊時,被蹲堵的偵查人員當場抓獲。所竊電器已被全部查獲。在拘留期間,錢××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所竊電器價值人民幣15000元。
錢××,男,1963年5月6日生,高中文化程度,××省××縣××鎮(zhèn)人,無正當職業(yè),漢族,住該鎮(zhèn)勝利街16號,1982年7月高中畢業(yè),1983年在該鎮(zhèn)軸承廠當工人,1987年辭職。1988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根據(jù)上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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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趙小林是被繼承人趙文天的長子,趙小蕓是趙文天的次女,二人是同父異母的兄妹關(guān)系。趙小蕓的生母業(yè)已去世。趙文天生前立有一份遺囑。具體內(nèi)容是,趙文天去世后,將自己的兩套二居室的單元房分給趙小林、趙小蕓二人各一套。因次女趙小蕓已經(jīng)居住著其中一套多年,故不再變更。只將自己住的一套分給趙小林。但在留下的10萬元存款中,分給趙小蕓3萬元,作為補償。所余7萬元捐獻給希望工程。該遺囑已于2006年12月在××市公證處作了公證。趙文天于2007年8月去世。去世之后,趙小蕓又拿出一份趙文天去世前5天簽字的遺囑。具體內(nèi)容是:趙文天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兩居室住房由次女趙小蕓繼承,原趙小蕓居住的一套兩居室住房由趙小林繼承,存款10萬元由兄妹二人平分。并聲稱這是父親最后的遺囑,應(yīng)按此遺囑處理趙文天遺產(chǎn)的分割。為此,兄妹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趙小林主張,父親原遺囑已經(jīng)公證,為合法有效的遺囑,且父親生前從未有過改變遺囑的意思表示,且臨終之前已有一周處于半昏迷狀態(tài),不可能再立遺囑;而所謂新立遺囑既未再次公證,又非本人親自書寫,也沒有見證人在場,應(yīng)屬無效;而妹妹趙小蕓則堅持此遺囑是父親最后的真實地意思表示。二人爭執(zhí)不下。2007年12月,趙小林起訴于××市××區(qū)人民法院。××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審理,依法做出如下判決,認定原告趙小林出示的遺囑合法有效,趙小蕓出示的遺囑為無效遺囑,趙小林、趙小蕓應(yīng)按趙文天2006年12月做過公證的遺囑履行繼承的法律手續(xù)。
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如下:
趙小林,男,50歲,××市人,漢族,×××大學(xué)教師,住××市××區(qū)××胡同×號。
趙小蕓,女,40歲,××市人,漢族,××市××醫(yī)院護士,住××市××區(qū)××街×號。
涉及實體法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同法第10條第3款:“代書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根據(jù)上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寫作》教材中的要求,擬寫一份第一審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