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給王六甲人民幣1.2萬元,期限一年,雙方約定年利率30%,期滿本息一并還清。王春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擔(dān)保,王六甲提出由親友張玉山作保證人。時間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寬限幾個月,利息不變。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聽說借款時效期間已過,保證人也不再承擔(dān)責(zé)任,于是找到法院進(jìn)行咨詢。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否已屆滿?是怎樣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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