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張某于2006年畢業(yè)后分配到某電器公司從事科研工作,張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2006年7月起至2009年7月止。
2008年該公司出資派其到國外學習,培訓費用為129675.5元,雙方簽訂培訓協(xié)議約定公司出資培訓過的技術人員在學成回國后,為公司繼續(xù)服務年限不得少于3年。2009年5月回國后,張某提出辭職申請,未被公司批準。
2009年8月后,張某離開電器公司到A公司任職,從事技術服務工作。張離開電器公司后,其所負責的YPC200F6產品生產量、產值、銷售利潤與往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18臺、45萬元、13.5萬元。
2010年11月,該公司以張某違反勞動合同,到當?shù)赜嘘P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張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賠償本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培訓費、技術引進費、科研投入費等330萬元。

用人單位是否有勝訴權?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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