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為假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旨在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限制債務人重復處分該不動產而為登記。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錯誤而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是為異議登記。
作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將物權變動的事項登載于特定國家機關的簿冊上。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xiàn)實交付。
最新試題
擬制交付
指示交付
物
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法定
占有
占有改定
種類物
異議登記
特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