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有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一幢。盧某于1967年下放回原籍,該房屋暫由劉某等人居住。1969年因房屋過舊,劉某等人遷走,該房屋交由居委會代管。1969年11月,王某夫婦無房居住,經居委會安排搬進該房暫住,當時講明:“以后房主回來要房,除非他們另有房屋居住,否則你們就要搬走?!蓖跄撤驄D表示同意,將該房屋稍加修理,便搬進居住至1976年5月。因該房屋確實破爛不堪,王某夫婦未經居委會和市房管部門同意,也未告知房主盧某,便將房屋翻蓋一新。后來,盧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房屋被侵占改建,于198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房屋所有權。
該房屋所有權應屬誰?為什么?本案應如何處理?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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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張的父親張先生
B.小張的祖父老張
C.小張的外婆李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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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捐贈一批專門的衣物給災區(qū),簽訂了捐贈合同,后甲公司未如約履行義務,因是捐贈給災區(qū),故該贈與合同必須要進行公證。
下列選項中甲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是()
李一在商場購買了一部手機,在充電的時候手機突然自爆,李一因此受傷。此時李一只能通過起訴商場獲得賠償。
演唱家甲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演出合同,約定甲參與乙公司2個月后的年會表演,乙公司支付5000元的報酬。一個月后,甲明確表示無論如何都不會參與乙公司的演出,此時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甲履行該合同。
損害賠償?shù)姆峙湓戆ǎǎ?/p>
甲養(yǎng)有一只拉布拉多狗,因疫情原因,甲失業(yè)在家,經濟拮據,無法再繼續(xù)養(yǎng)狗。遂某天天黑趁無人注意,將該狗運到離家十公里遠的河邊遺棄。第二天,該狗將在河邊玩耍的幾個小學生咬傷。此時,甲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
甲將自己的小轎車賣給同村的乙,已經交付但還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xù)。在此期間,乙駕駛該轎車撞傷了行人丙,乙負全責。此時甲乙對丙承擔連帶責任。
在侵權案件中,若行為人是出于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自主行為、無因管理、依法執(zhí)行職務、權利的正當行使、受害人同意等原因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失的,則行為人不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則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理念體現(xiàn)在()
公平原則是指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均沒有過錯,而又無法律規(guī)定可資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裁判機關根據公平原則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兩方之間合理分配損失的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