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24歲,工人。
被告人陳某,男,30歲,農(nóng)民。
1994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欲籌措一筆資金做螃蟹生意,找到其內(nèi)弟陳某借錢。陳說:“我沒那么多錢,但同村張某因做預(yù)制板生意,手中定有大筆現(xiàn)金,只是怕不愿外借。”王某隨說:“我有一個辦法,讓他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陳問什么辦法,王隨后說出綁架張某讀小學(xué)的孩子的想法,并讓陳某提供張子的相貌外部特征與放學(xué)路線,王某于第2天在張子放學(xué)路上將其挾持到等候的吉普車上,陳某駕車到縣城,然后,王、陳2人將張子關(guān)進(jìn)一間無人居住的地下室內(nèi)。王寫信給張。稱:“張老板,本人因急需一筆款項,煩請幫助1萬元。有誠意將貨于××日送到××處,我保證貴子安全。”
【問題】本案被告王、陳2人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綁架勒索罪?綁架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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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在客觀上使用的非法手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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