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結算,銷售數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說明該稿內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強調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張強計算稿酬的方法存在哪些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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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結算,銷售數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說明該稿內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強調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甲出版社在稿酬支付時間方面是否有過錯?為什么?
2.問答題

張強創(chuàng)作了書稿《走進大自然》后,與甲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的約定中包括:張強把《走進大自然》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甲出版社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方式,向張強支付稿酬;基本稿酬的標準為50元/千字,印數稿酬的標準為1%,均按照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方法計付;稿酬應在《走進大自然》一書出版后兩個月內向張強支付。
合同簽訂后10天,張強按約向甲出版社交付了作品謄清稿,并隨附一封信,說明圖書上的作者姓名署筆名“楚天”。該書的責任編輯當即復信,除確認稿件已經收到外,表示對其他問題“會認真考慮”。2001年12月5日,《走進大自然》一書出版,面封、扉頁和版本記錄中的作者姓名均為“張強”。該書一個頁面排30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11面,其中的空白行共有120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3面。版權頁標明的相關數據為:字數288千字,2001年12月第1版,2001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數3800冊,定價25元。2002年3月15日,甲出版社向張強郵匯了稿酬12975.45元,并附言說明這是已經扣除個人所得稅1636.55元的稅后稿酬。
2002年4月,張強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第一,甲出版社沒有按照作者的意愿為其在圖書上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第二,根據出版合同約定,甲出版社最晚應在2002年2月5日前支付稿酬,但甲出版社直到2002年3月15日才支付,構成違約。第三,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計算,基本稿酬應為14400元(即50元/千字×288千字),印數稿酬應為950元(即25元/冊×1%×3800冊),稿酬總額應為15350元;甲出版社匯寄的12975.45元加上代扣的個人所得稅1636.55元,總共為14612元,少了738元。
甲出版社辯稱:第一,張強要求在圖書上署虛假的名字,意在欺騙讀者,是不合法的,出版社不應支持,所以只能按法律規(guī)定署他的真實姓名。第二,國家規(guī)定支付圖書稿酬的期限為圖書出版后6個月,甲出版社向張強支付稿酬的時間并沒有超過這個期限,所以并無過錯。第三,張強認為稿酬總額應為15350元,是計算方法有誤;出版社支付總數為14612元的稿酬,實際上已經多付了,但因這是出版社有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的,也就不要求張強返還了。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張強的署名權?為什么?
3.問答題審稿題:審讀短文,改正錯誤,彌補缺漏。出版工作由編輯、出版、發(fā)行三大環(huán)節(jié)組成,其中發(fā)行工作是中心環(huán)節(jié)。通過各種方式,將出版物向公眾廣泛發(fā)行,是出版活動的內在動機和目的。編輯過程可以按時間順序的前后和工作內容的重點分成若干基本環(huán)節(jié)。這些基本環(huán)節(jié)主要包括信息采集、選題策劃、組稿、審稿、簽訂出版合同、編輯加工整理、整體設計、審定發(fā)稿、排版、校樣處理、印制、樣品檢查、出版物宣傳、反饋信息收集等。編輯過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又各自獨立。其中,信息采集在編輯過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選題策劃要以信息采集為基礎,信息采集要以選題策劃為中心。信息采集是組稿的依據,組稿是選題的落實和具體化。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的關系不是十分緊密,重要的稿件必須經過審稿環(huán)節(jié)才可以進入編輯加工整理環(huán)節(jié),而一般的稿件無須經過審稿環(huán)節(jié)就可以直接進入編輯加工整理環(huán)節(jié)。審定發(fā)稿及其后續(xù)工作,如校樣處理、樣品檢查等,也是編輯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作為出版工作成果的出版物,具有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雙重屬性,而物質產品屬性是其本質屬性。
4.多項選擇題下列句子中,屬于判斷句的有()。

A.范增數目項王,舉所佩玉訣以示之者三
B.楚,天下之強國也
C.粟者,民之所種
D.季文子三思而后行
E.梁父即楚將項燕

5.多項選擇題下列句子中劃線詞,其注釋正確的有()。

A.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妻子:男子的配偶)
B.齊師我,公將戰(zhàn)(伐:攻打)
C.三皇無,結繩而治(文:文字)
D.船容與而不進兮,淹回水而凝滯(容與:徘徊不前)
E.陽虎齊走趙(去:去掉,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