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夏某與岳某于1993年經人介紹相識,1994年3月登記結婚。岳某18歲入伍。結婚 時,岳某在外省某部隊機關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贈給兩人名人字畫6幅,純金項鏈1 條,金戒指1枚,共價值7.2萬元。婚后不久,岳某復員回家,帶回醫(yī)療費5000元, 高原補助費4000元和一次性自主擇業(yè)費52000元。兩人居住的房屋是夏某婚前從單位 承租的,婚后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但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在夏某名下。2004年5月,岳某與 一女同事出差時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門查獲,后夫妻感情破裂。兩個月后,夏某起訴到法 院要求離婚,要求房屋及結婚時父母所贈財產全部歸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從部隊帶回 的醫(yī)療費、高原補助費及一次性自主擇業(yè)費。岳某帶回的醫(yī)療費和高原補助費和一次性自主擇業(yè)費應是岳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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