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從事某種行為,具有某些法定的原因以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其他合伙人可以強制該合伙人退伙。
是指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原因而退伙,又稱當讓退伙。
是指以及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脫離合伙組織,使其合伙人資格消滅的法律事實。
是指合伙設立以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而成為合伙人。
是指合伙關系存續(xù)期間內,所有與合伙事業(yè)相關的,設計團體利益的事務,既包括對外的交易事務,也包括對內的管理事務等。
即合伙事業(yè)經(jīng)營過程中由合伙所承擔的債務,合伙債務的債務人應當是合伙企業(yè)而不是合伙人。
最新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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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上的獨立性
所有權的占有權能
和平的占有
按份共有人的外部關系
重大修繕
附合
集體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權
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