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日,某銀行與甲公司達成貸款協議,貸款期限為6個月,到期日為2001年8月1日。乙公司也在該貸款合同上簽字蓋章,表示愿意為甲公司的該筆貸款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的擔保,保證期間約定為“直至主債務本息償清為止”,貸款到期后,甲公司無力還款,銀行多次向甲公司追償無果,于2002年6月將甲公司和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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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guī)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乙公司經工商登記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乙公司。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決乙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貨款本息共240萬元,并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乙公司已資不抵債,凈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后將120萬元注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于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乙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為,自己為擔保行為時,土地屬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為應無效,且甲公司已于貨款后1個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乙公司注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占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為,乙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無效,乙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
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A、乙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甲公司應當在20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龍某應當在120萬元的范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
B、乙公司、甲公司和龍某應當以其全部資產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
C、乙公司、甲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龍某應當在120萬元的范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
D、乙公司、龍某應當以其全部資產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甲公司應當在200萬元的出資范圍內對丙銀行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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