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用卡詐騙
基本案情:某市私立學校負責人許某,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間,先后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機個人資料,在多家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大肆進行惡意透支套取現(xiàn)金,且數(shù)額巨大,被司法機關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了刑事責任。
經(jīng)辦案情:2008年11月,許某投資開設一所私立學校,在人才市場進行用人招聘,冒用應聘老師及親屬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信息資料,先后多次向7家銀行申請辦理94張信用卡,進行大肆惡意透支,套取銀行現(xiàn)金。截止2010年3月案發(fā),透支金額達555931.18元。許某的行為屬于使用他人身份證騙領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現(xiàn)金,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而且涉案錢款數(shù)額
巨大。經(jīng)法院審理,許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0000元,對詐騙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犯罪手段:本案許某與開辦家具廠的朋友合謀,以家具廠銷售家具為由從銀行申辦一臺POS機,用于惡意透支套現(xiàn)。許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充他人先后在7家銀行辦理信用卡94張,瘋狂劃卡透支400余次,透支資金多數(shù)被個人揮霍。
損失及影響:一是對銀行危害。許某冒充多人多次申辦信用卡并惡意透支,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說明辦卡銀行沒有充分盡到調(diào)查責任,名義持卡人由于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惡意透支款逾期不還,會危害發(fā)卡行的信貸資產(chǎn)質量。
二是對名義持卡人的危害。在經(jīng)濟發(fā)達的今天,“信用”二字已經(jīng)成為公民的第二生命。犯罪嫌疑人的惡意透支不還款,會給被冒名的名義持卡人會帶來信用污點,其正常的生活也將帶來不便,除非已經(jīng)消除信用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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