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6年11月19日,工商銀行某支行與某市東方工貿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工商銀行某支行借給東方工貿公司3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點二四計算。同時,工商銀行某支行與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簽訂一份擔保合同,合同規(guī)定,由新型建材公司為上述借款合同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兩份合同簽訂后,工商銀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萬元的義務,可到期后,東方工貿公司卻未如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為此,工商銀行某支付訴至某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借款方東方工貿公司還本付息。2008年5月18日經(jīng)人民法院調解,工商銀行某支行、東方工貿公司、新型建材公司達了于2008年8月30日前償還借款本息的協(xié)議。之后,因東方工貿公司沒有按期履行調解議,工商銀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遞交了執(zhí)行申請書??墒牵藭r東方工貿公司早已人去樓空。在此情況下,工商銀行某支行請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新型建材公司的擔保是一種什么樣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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